標題: 走私4噸中國菇 非1次裝運無罪
ktats (馬祖資源站長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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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08-11-21 12:21  資料 文集 私人訊息 
走私4噸中國菇 非1次裝運無罪
走私4噸中國菇 非1次裝運無罪
基隆地方法院認為中國花菇是分批裝運,與懲治走私條例中規定「1次私運」的構成要件不符,因此判無罪。(資料照,記者林嘉東攝)
檢方未舉證1次運送
〔記者林嘉東/基隆報導〕夏姓理貨員協助運送4000多公斤的中國花菇來台,被控違反懲治走私條例,但基隆地方法院認為該私貨是分批裝運,與懲治走私條例中規定「1次私運」的構成要件不符,且檢方並未舉證該私貨是1次從中國私運來台,因而判夏某無罪。
受僱於東湧八號(往來台灣與馬祖間的國內船舶)的夏姓理貨員,去年5月間,協助從連江縣東引鄉中柱港,將419箱、重4284公斤的中國花菇,運至基隆港東17號碼頭;靠岸後,找來不知情的貨車司機運出私貨時被查獲。
檢方訊後認定,夏某被查獲的花菇重量為4284公斤(完稅價格為79萬0614元),已超過懲治走私條例中規定,中國農產品從中國私運來台1次數量不得超過1000公斤,完稅價格不得超過10萬元的規定;因此訊後,依懲治走私條例罪嫌起訴夏某。
法院審理時,為釐清該批私貨是否為1次私運來台,在法庭內視訊東引中柱港裝卸公司林姓負責人;林某證稱,馬祖東引中柱港內的漁船多為最大噸數 8.71噸,甲板可裝載貨物的空間狹小,1次可以裝20箱(約3噸),就很了不起,本案數量高達419箱,以他32年裝運經驗研判,應該分多次分裝。
與懲治走私條例不符
合議庭認為,依林某證詞,該私貨不可能1次即能從中國運至中柱港,加上檢方無積極證據證明該私貨是從中國1次私運進入中柱港,依「罪證有疑,利於被告」的法則,夏某應非從中國1次私運來台,既然非1次私運來台,就難認定夏某構成懲治走私條例運送走私物品的罪刑,因而判決無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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